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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的分期缴纳,和征管法中的延期纳税有些相似,但又不相同。本质上它们都是因为纳税人缺少货币资金,无法履行纳税义务导致的。不同的是,延期纳税是需要纳税人报送相关证明资料,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而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是文件规定的特定情形,纳税人不需要申请就可以享受,而且延期时间远比三个月要长,当然必要的备案和审核还是需要的。可以说,这既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又相当于是一种税收优惠,毕竟不同时点的资金价值是不一样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分期缴纳或滞后缴纳呢?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财税〔2015〕41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给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
财税〔2015〕62号: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财税〔2015〕62号: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财税[2016]101号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生上述这四种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朋友,千万不要忘记去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享受政策的优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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