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每次都需要备案吗?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每次都需要备案吗?
根据《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
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上一篇: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