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相关规定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相关规定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第八章 金融工具的减值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租赁应收款。
(三)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四)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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