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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 星期三】每日财会资讯、每日实务技巧、每日好课推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19/09/25 08:47:14  字体:

毫不疲惫的喊出再一次的努力,真的很帅气。财税汇每日一更,轻松学税不是梦!

【9.25】今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就《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中评协公示新时代资产评估行业优秀建设者候选人名单,共有126位候选人。

3.商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针对项目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和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企业进行整改。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中评协、商务部网站)

【9.25】今日实务技巧

如何判定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与任职单位无关),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比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应税所得,属于企业司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雇员,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9.25】今日好课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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