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会计人员非法代理记账的通知
关于整治会计人员非法代理记账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个人和未经批准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属违法行为。
请尚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和人员,对照《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的企业;
2、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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