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了,你知道为什么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19/09/27 09:46:08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9月2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2号。在公告32号中明确: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将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税源明细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了,你知道为什么吗?

之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表可以合并,主要是因为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纳税期限等有很多联系。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哪些异同点?今天网校就带着大家进行一下比较。

1. 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通常,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也都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所以,一个纳税人既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又是房产税纳税人的情况非常多。

2. 课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为房屋。

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之上,两者紧密关联。对土地使用人征税和对房产所有人征税,两个税种放在一张表格上更加合理。

3.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表述为“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表述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有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经历的财务都知道,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是按年征收按季申报,财务都是在每年的1.1-1.15(元旦顺延)、4.1-4.15(清明节顺延)、7.1-7.15、10.1-10.15(十一假期顺延)申报和缴纳上一季度的房产和土地使用税。

正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是每个季度申报缴纳一次,并且通常有房产的企业也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所以两个税种同时申报,既简化了纳税人的申报程序,也方便税务比照是否企业有漏税种申报的情况。例如,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从价计征房产税”里填写了对应的

“房产编号”“房产原值”等信息,也有对应的房产税本期应纳税额,但是在同一张申报表中的“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土地编号”“宗地号” 等信息却是空白的,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期应纳税额却是零,那么企业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从申报表上便一眼看出来了。财务人员在季度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也要对此加以注意。

好了,今天网校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2019年国家推行减税降费,各大税种减免优惠政策频出。没有接触过税务相关工作以及一段时间未接触,都会感觉已无从下手。企业全税种核算与申报实训营针对新政策系统全面讲解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印花税等企业常用税种的计算及申报实操。点击进入>>

企业全税种核算与申报实训营(8期)

企业全税种核算与申报实训营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胡雪飞老师的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