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查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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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发布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将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归集到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财政部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推送至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和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的外,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通过其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黑名单相关信息。财政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会计人员黑名单查询服务。
会计人员黑名单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可通报列入对象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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