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由于延期支付了货款,对方收取了一笔资金占用费,并且和价款一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资金占用费的部分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上述与货款同时收到的违约金和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上述开在专用发票上的“资金占用费”部分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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