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用的财税处理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用的财税处理
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1、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符合上述关于工资薪金规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如安排优秀员工旅游。
2、对全体职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如果是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作为工会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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