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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张美好 2019/10/31 11:47:53  字体:

热点问答

问题:

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案: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确定。具体标准为,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这里需要关注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关于生活服务的定义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二,关于计算销售额比重的时间区间

以政策执行起始时间2019年10月1日为界,分为两大类情形:一是201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来确定;2019年10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确定。

与10%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口径一致,如果纳税人在上述计算区间内销售额均为0,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三,关于销售额

与10%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口径一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四,关于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如何适用政策。

与10%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口径一致,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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