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解答
企业有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属于前期开发费用,这种计入当期损益的,有没有所得税加计扣除,如果有是不是要去税务局备案?
根据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从2018年度起,所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改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的项目,因此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只能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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