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残次品对应原材料进项是否要转出?
我们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过程中的残次品对应的原材料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生产过程中的残次品并非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因此其对应原材料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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