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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申报期申请,
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最早于10月申报期起就可以
那么符合什么条件就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呢?
一、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举例: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当年4月底留抵税额42万元,5月份到10月份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万元、55万元、80万元、70万元、90万元和120万元。从中可以看出,4月底虽然有留抵税额,但无增量,应予以排除。5月份到10月份连续6个月的留抵税额均大于3月底的留抵税额,且10月底的留抵税额比3月底的留抵税额增加70万元,超过了50万元,因此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注意: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注意:如果申请退税前的36个月内,纳税人发生骗取留抵退税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均不能享受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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