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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拿到了有效凭证,证明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种情况,没有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的,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发票的,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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