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下面为大家梳理我国现行的纳税信用体系。
(一)纳税信用评价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均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在一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后,税务机关会根据所采集的纳税信用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于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纳税信用以6类信息为指标进行评价:
(1)涉税申报信息;
(2)税(费)款缴纳信息;
(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
(4)登记与账簿信息;
(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
(6)税务稽查信息。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且没有不予评A情形;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直接判D情形。
(二)重大税收失信信息的公开披露
2016年4月,总局修订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对发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信息公开的具体标准、内容、方式和流程等多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三)对税收黑名单当事人的联合惩戒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与多部门共同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2016版)》。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惩戒措施:
1. 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2. 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 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4. 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5.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6.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7.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8. 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9.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 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纳税信用体系建立对企业和财务人员的影响。
11. 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资。
12. 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3.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 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 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16. 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17.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8. 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本文由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公告的发布,纳税信用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如何才能做好新体系下的纳税信用建设呢?网校特别针对这个问题推出直播——《新体系下纳税信用风险的规避及应对》,仅需1元,限时秒杀,小伙伴们,赶快来听一听吧!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