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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双十一,大家都“剁手”了吗?在买买买过后,有没有及时向商家索取发票呢?
电子发票因其开具方便、易于保存、方便查验、节约环保等优势,已经广泛用于电商市场。那么,关于开具电子发票的相关知识,您都了解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都可以要求商家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由此可见,16号公告适用对象为企业,不适用于个人和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等。
因此,企业申请开票应当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等证件号,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可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税总发〔2019〕84号)中关于电子发票交付有明确要求:“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支持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功能。开票方和受票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行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或者由平台方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将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或相关信息交付给受票方”及“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应该遵循税务总局管理要求,格式支持PDF格式、OFD格式、税务自定义格式等”。
因此,商家将电子发票以PDF格式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交付,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商家销售不包邮的商品应当就收取的全部费用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打印后也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可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发现发票抬头开错了,要及时与商家取得联系,在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再开具正确抬头的电子发票。
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选择开票日期,输入开票金额及验证码,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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