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卡企业或支付机构如何向购卡方开具发票?如何纳税?
售卡企业或支付机构如何向购卡方开具发票?如何纳税?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由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售卡方可在增值税开票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在其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开票方式与单用途卡规定相同。
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应参照主营业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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