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以什么为依据?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房企,已经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但是未全部售罄,有未售跟未交付的情况!请问我土地使用税还是要把未售及未交付的房源给计算缴纳的?
答案:未售及未交付的房源需要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各个地方曾经出台过明确规定,虽然国地税合并,但仍然延续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规定,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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