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项目设计费发票是否需在备注栏注明项目信息?
问题:一个建筑项目的设计费发票是否需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点等信息?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六)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建筑项目设计属于设计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因此,不需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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