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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的目的是收益最大化,对于股东而言利润分配也是很快乐的一件事情,那么,对于处于发展中的企业而言,既要分配红利,又有确保发展,有时候总感觉很难。
业务描述
嘉诚公司2019年实现盈利1000万元,2020年1月份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张三分配300万元。由于年末资金紧张,暂时没有实际支付,待资金充裕时再进行支付。
财务人员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张三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相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如果企业在进行股利分配时,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嘉诚公司财务人员按上方法进行了会计处理,即使没有实际支付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当企业出现应付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只要进行了账务处理就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一定要把控好,支付与税收缴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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