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结算纠纷支付建筑公司违约金,对方是否有义务开票?
问题:我司请一个建筑公司给我们干活,因为结算纠纷,我们请了仲裁委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要求我们支付对方违约金20万元,请问这个违约金对方是不是有义务开票?
答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构成价位费用的情况下,属于对方销售额的一部分,对方应该给贵公司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