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实物资产,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
问题:企业捐赠实物资产,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捐赠实物资产,增值税需视同销售,但是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