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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询问,自产产品用于展览,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其实细分起来,则大致包括三种情况,下面来看看是哪三种情况:
一、如果只是用于展览,且此宣传作用并非因为法定不得抵扣项目,则并不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可依法抵扣。
有人可能问了,政策依据是什么?这里又涉及一个“法律适用原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项“视同销售”情形,其中并不包含自产产品用于展览,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则无征税依据即不征税,而不需要找到“不征税”依据。
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不得抵扣项目”,也未包括自产产品用于展览(这当时属于经营活动),则其并不因此而不得抵扣(除非另有其他原因,本文不再展开分析)。
二、如果展览时消费(比如食品、饮品之类),则并不视同销售(理由同上),但是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既然现场消费,则属于“个人消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自产产品现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但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若已认证抵扣,则须作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如果展览同时将产品赠送给客户,则视同销售,同时相应进项税额可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既然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则进项税额自可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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