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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了支援防控新冠肺炎工作,公司号召全体员工献爱心进行个人捐款,如何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下面我们来看关于捐赠的账务处理。
【方案一】由公司人事部门在某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中统一进行代扣代捐(捐赠时提供捐赠者清单,注明是个人直接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捐赠款准予全额进行税前扣除(平时个税按月预缴,次年汇算清缴)。
(1)代扣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其它应付款——代扣个人捐赠款(新冠肺炎疫情捐赠)
(2)代捐时:
借:其它应付款——代扣个人捐赠款(新冠肺炎疫情捐赠)
贷:银行存款(现金)
【方案二】由员工个人自掏现金交给公司统一捐赠(捐赠时提供捐赠者清单,注明是个人直接捐赠),由公司人事部门某月发放给员工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进行税前扣除(平时个税按月预缴,次年汇算清缴)。
(1)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它应付款——代收个人捐赠款(新冠肺炎疫情捐赠)
(2)捐赠时:
借:其它应付款——代收个人捐赠款(新冠肺炎疫情捐赠)
贷:银行存款(现金)
【方案三】由员工个人自掏现金自行向合规的机构直接捐赠,员工将合规机构出具的捐赠原始凭据/证明(自留复印件)交给公司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某月发放给员工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进行税前扣除(个税按月预缴,次年汇算清缴),不做账务处理。
【提醒】 不论选择哪种方案,捐赠款与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等税前扣除项目类似,均在计算员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捐赠款的接收机构一定要符合税法的规定,目前捐赠款全额税前扣除仅限于新冠肺炎疫情捐赠,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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