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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调整为1%,下面为大家理一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大家一定要提高注意力看下面的内容。
(一)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二)3%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享受复工复业减免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或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三)5%
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注:征收率通常情况下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车辆通行费、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这些容易混成5%,实际上是3%。
(四)两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本文来源:小颖言税,由正保会计网校在线整理,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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