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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A在2017年投资于B公司700万元,占比80%(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18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400万元,B公司股东会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宣告分配利润125万元,A公司应分回投资收益100万。该收益于2020年3月收到。
账务处理
(1)2017年投资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7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700万元
(2)2018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400万元,A公司不做账务处理。
(3)2019年6月20日B公司宣告分配利润,A公司应收股利
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4)2020年3月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应收股利 100万元
提醒
1、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相同,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A105030、A105000。
4、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要填报A107011、A107010申报表来反应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9汇缴申报填写
是否还需要填报A105030
答复: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相同,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A105030、A105000。
参考年报填报说明: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参考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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