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报销电话费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公司给员工报销电话费,在一定额度内实报实销,按福利费处理,话费抬头是个人,请问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案: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发票是个人抬头,企业不能扣除。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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