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如果不报告税务机关是否会存在风险?
答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如果不报告税务机关,存在被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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