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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合同负债会计处理>
案例:客户消费100000元,可获得10000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购物时可以抵扣1元,根据历史经验,公司估计积分的兑换率为95%。不考虑税费。
分摊至商品的交易价格=[100000/(100000+9500)]*100000=91324
分摊至积分的交易价格=[9500/(100000+9500)]*100000=8676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 324
合同负债 8 676
<合同负债与预付账款区别>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属于负债类。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属于资产类。
<预收账款与合同负债区别>
预收账款与合同负债两者的概念有相通之处,但“预收账款”的概念并不强调已成立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如新收入准则第六条所述,“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不能称为合同负债,但仍可作为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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