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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哪些税费?个人转让住房应该怎么缴税?下面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带你详细了解~
一、涉税基本概念
1、转让方需要缴纳的税费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购买方需要缴纳的税费为:契税和印花税。
二、住房转让案例解读
案例一:个人转让家庭满五年且唯一住房,购买方为家庭首套住房
黄先生2012年6月在六安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面积为133平方米,并于当月缴纳了契税。2019年7月以80万元的价格将这套住房转让给李先生,该套住房为黄先生家庭唯一住房,这套住房也是李先生家庭首套房。
黄先生和李先生分别需要缴纳多少税款?
(一)转让方黄先生需要缴纳的税费
1、增值税免征
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因为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的增值税。
3、印花税免征
政策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4、土地增值税免征
政策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5、个人所得税免征
政策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9]278号)
(二)购买方李先生需要缴纳的税费
1、契税
契税:800000×1.5%=12000元
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印花税免征
政策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案例二:个人转让未满两年住房;购买方为家庭第二套住房
2018年10月,李女士购买六安市区一套面积150平方米住房,2020年4月李女士将此房屋出售给张女士,售价8000元/平方米。该套住房为张女士家庭第二套住房,请问买卖双方各缴纳多少税款?
(一)李女士转让住房缴纳的税费
1、增值税
增值税:(8000×150)/1.05×5%=57142.86元
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57142.86×7%×50%=2000元
教育费附加:57142.86×3%×50%=857.14元
地方教育附加:57142.86×2%×50%=571.43元
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依据:财税法[2019]119号
3、印花税免征
政策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4、土地增值税免征
政策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5、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8000×150)/1.05×1%=11428.57元
政策规定: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率为1%。
政策依据:《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地税[2006]113号)
(二)购买方张女士需要缴纳的税费
1、契税
契税:(8000×150)/1.05×2%=22857.14元
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印花税免征
政策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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