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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2.转登记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均可办理,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如:根据相关规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转登记后,何时开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转登记后,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原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4.转登记后,现有的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是否要缴销?
答: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转登记纳税人手头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
6.转登记后,原来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补开发票、发生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或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应该怎么办?
答: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7.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的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该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8.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身份还会发生变化吗?
答: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部分纳税人在2019年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内,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仍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以上海市为例):
step1.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step2.点击【资格信息报告】,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step3.跳出“办理须知窗口”,点击【继续办理】;
step4.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step5.核对“确认信息”,包括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效期起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生效日期等信息, 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step6.弹出“确认提交”对话框,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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