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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著,在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水平提升及各行各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结算的规定,有利于规避房地产项目开发的风险。
1.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方结算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建设项目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办理;
2.工程预付款的结算
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3.工程进度款的结算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4.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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