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罚?
问题: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应由哪里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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