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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到啦,“跨省游”也逐步恢复,小伙伴们是不是已经在计划出游了呢?你是不是也很想了解旅游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一起去看看旅游业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吧~
第一站——博物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二站——公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其中,对于寺院等还有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规定: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三站——农家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 18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站——海南岛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叮叮叮,行程到此为止,但税收政策学习之旅可没有停止哦,继续学习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规定: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疫情期间,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给予旅游等行业企业重点扶持。具体有哪些政策呢?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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