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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了炎热又繁忙的7月,清爽的8月开始了。那么在8月征期里,残保金申报开始了,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残保金热点问题及疫情防控热点问题,赶快了解一下吧!
残保金热点问题
1、我企业2019年在职职工25人,现在申报残保金,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的暂免征收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你企业符合上述政策条件,可在申报时直接享受此优惠政策。
2、我是一家幼儿园,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2019年在职职工在30人以下,怎么在申报时不能享受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有单位类型为“企业”的,才可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3、我公司在申报残保金时,由于2019年未安置残疾人,那我还可以享受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中的分档减缴政策,按照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述政策包括未安置残疾人的情况,如你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疫情防控热点问题
4、企业为员工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根据财税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政策?
答:可以。
7、我公司是客运企业,享受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我公司开出的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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