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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已办理退税,改作他用要怎么处理?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因此,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已办理增值税退税,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移作他用的,按上述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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