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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福建省(不含厦门)的纳税人填海造陆,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五、关于开山填海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日起免税十年。”
因此,福建省(不含厦门)的纳税人填海造陆,可以从使用之日起免征十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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