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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这一规定的根本初衷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企业的合伙人无疑是一大利好。那两种核算方式到底有哪些区别呢?下面一起了解一下吧。
01
征税项目不同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不同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2.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03
优惠不同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享受下述优惠。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 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04
纳税申报方式不同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注意了,符合优惠条件抵扣70%投资额的,一并在该表相应栏次填写。
2.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个人合伙人按月(季)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缴时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符合优惠条件抵扣70%投资额的,还应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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