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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收到的增量留抵退税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答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量留抵退税将是符合条件的以前企业支付或承担的进项税额退还给纳税人,非无偿从政府取得经济资源,不符合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特征,不属于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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