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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大家一定不会陌生。但当包装物押金遇到包装物租金时,你是不是就分不清楚了呢?下面网校来告诉大家两者在增值税处理上的区别。
包装物押金VS包装物租金
一、包装物押金
1、知识点梳理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
(2)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3)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2、知识点总结
二、包装物租金
1、知识点梳理
1.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
2.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2、知识点总结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租金,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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