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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营销业务包括:商业折扣、销售折让、买赠、抽奖、积分兑换、加价换购、不满意退货、提供附加服务、会员制等。下面我们来看看商业折扣及买赠的税务处理。
• 典型例题分析——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发生在交易之前,不在会计账面反映,税务也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纳税。
具体表现为实际交易价低于挂牌价、标价。
问: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如果仅花9元钱就购买到标价50元的商品,请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一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商业折扣在营销活动中的种种表现:
✔购商品房时,交“诚意金”(定金),“交1万抵3万”
✔购大宗商品时,全款一次性付清,打98折
✔“第一件全价,第二件半价”
✔“老带新”,新顾客享受八折优惠
✔预付款可以计息抵购物价款
• 典型例题分析——买赠系列
“买赠”类型包括买大送小、买一送一、买满就送等。这里的赠送与销售额挂钩,不是“无偿赠送”。
会计准则:没有关于买赠的相关规定。《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没有区别不同类型
各地执行口径不同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视同销售(单独计价)
《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6号)明确,“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组合销售)
个人所得税:无论是买赠形式还是折扣销售形式,都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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