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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建办公楼或者新建厂房,已开始投入使用,单位未进行竣工决算,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交房产税呢?从目前的政策上来看,各地执行确实有差异。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过《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该文件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从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建房屋自用是从建成或者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这明确了时间问题,但是如还未进行竣工决算,账面价值没有最终确定,那么计税依据该如何确定呢?缴多了或者缴少了如何处理呢?下面来看几个代表性的地方规定。
一、新建免税型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市政府发布) 第九条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这个规定优惠力度还是比较大的,需要注意的是“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如果购买的房屋是房地产开发商已使用过的,开发商已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那么购买方购买的这部分房产不得重复免税。
二、多退少补型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订》第七条规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这个规定还很明确的,也比较具有实操性。只是有一点没有明确,就是如果是补税,要不要征收滞纳金?从合理性上来说,不应该有滞纳金,具体还是应该跟主管税局确认。
三、不退不补型
1、《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账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规定: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入账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这两个地区的规定不仅很明确具有实操性,还避免了滞纳金的问题。
新建自用房屋如何交房产税,除了上述有明确规定的之外,其他地区还得看当地的具体规定,跟主管税局确认具体的征管问题。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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