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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是一家小规模商贸企业的会计,2020年一季度单位采购了170万元的库存商品,在季度终了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仍未取得合规发票,我是否可以在预缴时核算该部分成本?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你公司一季度采购发生的成本支出,即使在季度终了时未取得相关凭证,也可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进行成本核算,但应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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