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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冷热不均情况下,部分房地产企业经常会出现资金断裂急需套现的情况,无法继续投资建设导致项目烂尾。转让企业和接盘 “烂尾楼”企业如何纳税?下面来看看。
接盘“烂尾楼”继续开发、销售:
2020年8月18日,A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紧张,现将在建未完的别墅项目整体转让给B房地产公司,转让价格5亿元,B房地产公司接盘后,以自已的名义重新立项并继续开发销售,两公司税务如何处理?
处理方式: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增值税(税率9%)。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9%) 。
烂尾楼即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土地价款的销项税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里并未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扣除土地价款计算销售额。
对A公司来说,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理,不能扣除土地价款后计算销售额的;而“销售不动产”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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