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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安徽省),下面小编就把大家比较关心的残保金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帮您正确享受残保金减免优惠,顺利申报!
知识点一
问:2020年申报2019年度残保金,能享受残保金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适用修订后的残保金申报表享受全部减免、减免50%和10%的优惠政策。
知识点二
问: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
1.在职职工人数≤30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还需要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企业在“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栏录入人数,系统自动判断“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直接保存申报即可,不需缴纳费款。
提醒:享受本条优惠的必须是企业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是不能享受的。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安徽省比例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提醒:用人单位都可以享受本条优惠,不仅仅是企业。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会根据“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栏次,自动判断按应缴费额50%或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正常申报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即2020年申报所属期2019年残保金且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优惠。如果是2020年申报2018年残保金,则无法适用上述政策。
知识点三
问:关于在职职工人数的规定,兼职、实习生算季节性用工吗,如何折算?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哪一方的在职职工?
答:需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因此实习生、兼职人员如果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不属于企业的在职职工;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属于季节性用工,应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工时如下: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知识点四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政策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其他残疾人,按照1:1的比例计算。
知识点五
问:“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如何理解并填报?
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计算公式: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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