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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纳税人购入树苗,培育一段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购入树苗,培育一段时间后再销售,属于种植树苗的,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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