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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以来,对于股权投资未出资部分是否需要账务处理,实务中存在争议。因此,会计部于2017年12月给出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而证监会在2020年11月对此也发布了最新规定,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2017年12月份会计部对股权投资未出资部分是否确认的规定
《会计部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具体会计问题监管口径(2017年12月25日)》规定:
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一)长期股权投资
2、未出资的股权投资是否确认问题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公司应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安排,即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合同明确规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合同没有明确的,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相应的负债。对于投资的后续计量,根据股东间合同协议约定,未实缴出资前即享有分红权等公司权益或承担损失的,应确认与相关分红权或承担损失相关的资产或负债;如果股东之间未做出约定,根据《公司法》,公司在实缴出资前并不享有股东权益,不应确认相关资产或负债。对于亏损部分,无论合同是否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已对公司形成了一项现时义务的,应确认负债。
二、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发布的新规定中对股权投资未出资部分是否确认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未出资的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的最新规定,如下:
1-1 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
二、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三、证监会2020年出台的对认缴制下股权投资未出资部分是否确认规定的新变化
认缴制下股权投资未出资部分会计核算要求,会计部2017年底出台的规定与证监会2020年出台的规定,是有变化的,变化如下:
四、认缴制下股权投资未出资部分须确认时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会计分录
1.投资方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应付款
2.被投资方企业
借:其他应收款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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