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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的利润再投资行为,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答案】
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按照财税(2017)88号文的规定,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发生的利润再投资未实际享受的,可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的规定进行追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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