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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2021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全面执行。下面带大家学习一下新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一)概念
1.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
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准则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准则规范范围,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 科目设置:“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 报表列示:分别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2.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并且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最典型的是售楼小姐的销售佣金。
• 科目设置:“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 简化处理:如果摊销期不超过1年,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费用化。
(二)摊销和减值
1.摊销: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销售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减值:当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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