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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员工报销医药费能否计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的企业,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已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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